关于开展2009年度中国环保产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工作的通知
2009-02-09 09:29:33
中环协[2009]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保产业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展环保产业”,2008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特别提出要“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业和环保产业”。多年来,在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及有关部委的领导和社会各方面的关心与支持下,我国环保产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涌现出一大批骨干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为了表彰为环保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进一步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2009年度中国环境保护产业优秀企业家”(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家”) 评选表彰工作。现将申报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 一、申报范围 |
(一) 申报“优秀企业家”的候选人,必须是在环保企业担任主要领导(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满五年或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满三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 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优秀企业家”候选人一名。
(三) 申报“优秀企业家”的候选人所在企业属于本领域骨干企业。
| 二、申报条件 |
(一)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 锐意改革,积极进取,真抓实干,有较强的创新开拓与竞争意识。在推进企业改革、制度创新中成绩突出。
(三) 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诚信经营,科学管理,领导企业稳步发展,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于环保公益事业。
(四) 关心员工成长,维护员工正当权益,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
(五) 严于律已、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善于团结班子成员,在班子中有威望。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优秀企业家”的候选人,需认真填写“2009年度中国环境保护产业优秀企业家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电子版可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站www.caepi.org.cn 的通知公告栏目内查询下载);特别要写好企业家简述,简述要内容真实、抓住重点、突出特色,统一使用第三人称;候选人所在企业要在申请表“推荐企业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纸版和电子版各一)和企业营业执照、候选人身份证、企业及候选人各项资质、荣誉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材料于2009年3月20日前报送至所在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保护产业协会,对申报“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参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名额(见附件1),提出候选人名单,在其申请表“推荐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候选人名单、候选人申请材料于2009年4月10日前报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时将申请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按通知要求,积极组织“优秀企业家”推荐工作,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本次“优秀企业家”名单和企业家照片将于今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暨会议期间展示,“优秀企业家”表彰颁奖活动将在2009年下半年召开的第四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大会期间举行。具体表彰和宣传事宜另行通知。
本次活动不收取评选费。
- 联 系 人:冯欣诚 王玉红 滕建礼
- 联系电话:010-51555023 ;51555022
- 传 真:010-51555028
- 电子信箱:caepi5023@126.com
- 地 址:北京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
- 单 位: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邮 编:100037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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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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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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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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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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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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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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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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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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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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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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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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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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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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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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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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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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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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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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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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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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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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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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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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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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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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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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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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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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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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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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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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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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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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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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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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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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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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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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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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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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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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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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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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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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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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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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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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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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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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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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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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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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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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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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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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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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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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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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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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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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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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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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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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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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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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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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