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驻华使团环境官员应邀到我会就“欧盟环境责任”议题进行交流
2009-08-28 16:05:25
随着我协会承担环保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课题”工作的深入,急待了解关于环境责任认定、环境污染事故认定、环境污染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认定等议题。为此,2009年8月26日,我会邀请欧盟驻华使团环境官员季思乐先生到协会就“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 the EU(欧盟环境责任)”进行了交流。环保部法规司、国际司;环保部政研中心;重庆市环保局、沈阳市环保局;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挪威船级社;宏达通泰保险经纪公司、深圳中保上乘保险经纪公司、海峡联合保险经纪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约20多位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交流。
| 欧盟驻华使团环境官员季思乐先生 |
季思乐先生系统介绍了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础、欧盟环境责任的发展历程,重点介绍了2007《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的内容,其指令在欧盟成员国的实施状况以及欧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行情况。据介绍,欧盟的环境政策应当基于“风险预防原则、采取预防行动原则、环境损害应当优先从源头治理原则、及污染者付费原则”(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74条)。鼓励财务担保提供者(例如保险业者)开发新产品以承保环境责任风险,但财务担保在欧盟并非强制性规定。在贯彻指令的国家中规定有强制性财务担保的有:保加利亚、捷克、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西班牙。其他方式可选择有保险、银行债券、资产存保等形式。
参会代表向季思乐先生询问了《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内国法化的情况、欧盟立法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数额是否规定上限以及在欧盟是否有针对高风险行业的强制评估等问题,季思乐先生对提问一一给予了解答。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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