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9-11-30 09:59:5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9]9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市场,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23号令),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持证单位的核查

  对辖区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截至2009年7月)之内的持证单位进行核查。

  1.持证单位的基本情况(注册资金、办公地点、技术设备、管理制度等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2.持证单位的人员情况(高级技术人员及现场操作人员的学历和职称证书、聘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3.持证单位的业绩情况(委托合同、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核查运营业绩的符合性、真实性及达标排放情况,临时资质除外);

  4.持证单位各运营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二)对运营资质初审的自身核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初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有无放松初审标准的情况;

  3.现行初审存在的问题。

  二、现场核查的设施种类包括实行委托运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处理站、生活垃圾处理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场、烟气除尘脱硫装置、废气净化装置、在线连续自动监测仪器等,现场核查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一)。

  三、核查完成后形成核查报告,于2009年9月3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技术指导处,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chan.yechu@mep.gov.cn(核查报告的要求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必须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次核查工作,并对核查结论负责。我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现场核查记录表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核查总结报告格式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治理设施 资质 核查 通知

附件二: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审批核查总结报告格式

  一、自查工作落实情况

  二、辖区内专业化委托运营项目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

  三、近三年资质许可申请单位申报情况与真实性

  四、近三年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性的自我评价

  五、资质许可管理和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执行情况

  六、本次核查暴露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结果

  七、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修订稿)》的修改意见

  八、其他应该总结报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