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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绿色之星 > 绿星简介

《绿色之星》产品管理办法

2007-07-11 15:36:57

《绿色之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中国绿色品牌形象,鼓励企业在研发“环境友好产品”方面的科技创新,引导绿色消费,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和社会化服务功能,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国绿色品牌《绿色之星》资质评定工作。为了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绿色之星》是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注册的环境保护专用标识(商标编号:2010223),该标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是用于代表中国绿色品牌产品的环保标识。
第三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绿色之星》秘书处对企业自愿申报的环境友好相关内容,严格按照《绿色之星》的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符合质量标准和《绿色之星》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的产品,授予《绿色之星》产品称号,并准予使用其《绿色之星》标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友好产品是指: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不损害人体健康、节约资源能源并符合国家产业与技术政策的各类产品。
 第五条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企业自愿、行业自律、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约定形式,以公开、非歧视和自愿原则将参与《绿色之星》资质评定工作的合作各方连接在一起,承诺遵守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条款,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把消费者、生产企业与保护环境结合在一起,共同打造维护中国绿色品牌市场。
第六条 境外企业或机构的产品申报《绿色之星》标识的管理办法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七条 申报《绿色之星》产品的生产企业,向当地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领取相关表格或从“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下载,并按申报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绿色之星》产品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有齐备的生产条件、产品检验设施和专职技术人员;
(三)企业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整的产品检测资料;
(四)企业生产过程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未受过当地环保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的处罚;
(五)产品属于环境友好产品的范围;
(六)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明确,能正常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第九条 企业提交申请表后,由《绿色之星》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生产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申报产品随机封样送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完成资料审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后,进行登记造册、编写相关评审材料,评审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颁发证书并在相关报刊和网上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可应企业要求,协助企业或委托省市环保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召开中国绿色品牌的新闻发布会等产品推介活动。
第三章 证书、标识的使用
第十二条 《绿色之星》证书和标识有效期叁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必须在产品(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按相关规定使用《绿色之星》证书和标识,同时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和相关组织监督管理,交纳一定的标识使用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  《绿色之星》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在有效期终止前二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复审通过后,可继续使用证书和标识。
第十四条  证书标识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换证,必要时重新进行评审。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证书持有者变更;
(三)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四)《绿色之星》证书样式变更时,需要重新换证的。
第十五条  获证企业,不得涂改、滥用、转让《绿色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绿色之星》工作设立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负责管理办法制定、标准制定、产品评审和证书发放审批及投诉监督等。秘书处设在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内,下设综合管理部、标准与评审部、宣传推广部、投诉监督部四个部门。
第十七条 《绿色之星》在各省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及相关组织内设立咨询工作站,咨询工作站业务接受秘书处的指导,并负责《绿色之星》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企业的投诉工作。
第十八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及工作站工作人员应本着公开、公正的工作态度,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申报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人的技术成果等违法失职行为。如有发现,由指导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从事相关工作,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绿色之星》秘书处接到投诉后应在30天内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组成联合调查组对申报、审核验证、生产现场、产品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获证企业应搞好产品售后服务,对用户有投诉的应负责产品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绿色之星》产品证书和标识使用失效。
(一)获证产品有不符合《绿色之星》标准的投诉,并经投诉监督部复核属实,且整改无效的;
(二)转让、涂改、伪造、滥用《绿色之星》产品标识或证书的;
(三)擅自扩大《绿色之星》产品证书或标识的使用范围,其产品名称、注册商标、产品型号或规格等与证书不一致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冒用《绿色之星》证书或标识,以及使用期限失效后仍继续使用的证书或标识,《绿色之星》办事机构有权制止其侵权行为或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之星》称号的产品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绿色之星》办事机构应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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